三天小长假加上周日共4天休市,这期间政策面上出了不少新消息,对于市场来说总体偏暖。中国在9月3日向世界展示了自己的实力和信心,没有理由在资本市场持续地大跌走熊。
9月6日周日晚间,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以答新华社记者问的形式发表谈话,表示要把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和建设市场有机结合起来。负责人称,目前股市泡沫和风险已得到相当程度的释放。今后当市场剧烈异常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证金公司仍将继续以多种形式发挥维稳作用。
证监会负责人晚间答记者问时表示,证监会将研究制定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监会表示,要弥补监管漏洞,完善市场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实施指数熔断机制方案,严格管理和限制程序化交易,抑制股指期货过度投机,规范股票融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业务活动,完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股市涨跌有其自身运行规律,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干预,但在股市发生剧烈异常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政府绝不会坐视不管,将及时果断采取多种措施稳定股市。
以下为答问全文:
新华社记者提问:关于如何看待这一个时期股市的波动。
证监会负责人:股票市场有波动是必然现象,但近几个月来我国股市出现了异常波动,经历了快速上涨和下跌的变化过程,股市过快、过大上涨并产生泡沫,随之而来的回落和调整是不可避免的。但股市快速回落甚至出现恐慌性下跌,杠杆融资在助涨后加速助跌,部分金融产品触及止损线强制平仓,现货、期货市场交互下跌,市场流动性风险和金融系统性风险凸显,面对这种局面,各有关方面统一行动,协同配合,迅速果断地采取多种措施,维护股市稳定,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系统风险。
目前股市泡沫和风险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释放,市场交易基本正常,流动性已、较为充裕,市场内在稳定性增强。
记者:如何理解市场内在稳定性增强?
证监会负责人:所谓市场内在稳定性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估值中枢明显下移。
二是杠杆融资风险得到相当程度的释放。
三是助涨助跌的规制性因素得到有效抑制。
四是投资者流动性状况良好。
记者:下一阶段证监会在维护股市稳定和改革发展上有何打算。
证监会负责人:下一步我们要继续把稳定市场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首要任务。把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培育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股市涨跌有其自身运行规律,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干预,但在股市发生剧烈异常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政府绝不会坐视不管,将及时、果断采取多种措施稳定股市。前一阶段,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入市购买股票,对于维护股市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后对市场发生剧烈异常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仍将继续以多种形式发挥维稳作用。
这轮股市异常波动,进一步暴露了我国股票市场不成熟,制度不健全,监管不适应及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短期投机炒作过多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要靠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完善监督。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们要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研究市场顶层设计,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完善市场结构,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实施鼓励长期投资政策。
第二,有序推进市场改革开放,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积极稳妥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着力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规范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转售制度,推进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建设。认真落实上市公司分红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第三,弥补监管漏洞,完善市场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实施指数熔断机制方案,严格管理和限制程序化交易,抑制股指期货过度投机、规范股票融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的业务活动,完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第四,夯实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各类账户和信息系统管理,加大数据整合与共享,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和跨市场实时监控体系。
记者:近一段时间证监会在查处违法违规行动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证监会负责人:今年4月以来,我会部署开展了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对市场反应强烈,危害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已集中部署查处六批案件共计76起,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71起,市场禁入决定7起,罚没款2亿元。已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44起,拟罚没款11.8亿元。已向社会公开发布案件部署核查情况处理动态15次。
今年6月以来,我会及时调整系统监管执法资源,对各类异常交易行为开展全面核查,发现线索立即转入立案稽查,并根据需要协调公安机关及时介入,集中向公安机关移送了22起案件,严肃查处场外配资中的违法违规案件和股市谣言案件。
目前正在部署查处第七批案件,重点查处涉嫌操纵市场的重大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是证监会必须履行好的法定职责,我们将坚持严格执法,高效执法,坚决查处和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着力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