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地方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也有个别地区债务风险较高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锁定16万亿元,预计债务率为86%。
专家表示,这意味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设立了“天花板”。
据记者了解,此次获批的2015年1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实际就是目前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该限额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截至2014年年末的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5.4万亿元,二是今年3月份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0.6万亿元。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对在建项目后续贷款中需要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的,由地方在2015年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万亿元内调整结构解决。从2016年起,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
“今后地方政府举债将被置于法律和制度的笼子严格监管。”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表示,“政府借钱搞经济是必要的,但关键要借得明白,不能是笔糊涂账。”
马海涛建议在政府向人大报告四本预算的基础上,增加政府债务预算报告。同时完善政府债务披露制度,只有阳光举债才能堵住背后的漏洞。
此次获批议案明确将债务率不超过100%作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楼继伟表示,预计2015年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债务率为86%,风险总体可控,但也有个别地区债务风险较高。
“86%的债务率虽未达警戒线,但不乏有地方债务率远超过100%,风险不容忽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表示,要警惕平均数背后掩盖的地区差异,重点梳理甄别高债务率地区,提早化解风险。
为防范债务风险,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从严确定各项债务指标的警戒线水平,通过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利息负担率等多个指标,构建衡量和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同时,要建立公开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严肃问责机制。